防企网讯 2020年12月,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禹王”商标权利人北新禹王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杭州某建材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项目工地开展检查,现场发现该工地待使用“禹王”商标标识的防水卷材,依据外观等特征判断属“假冒”禹王商品,涉嫌侵犯禹王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防水卷材实施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侵犯“禹王”商标专用权(不合格)防水卷材货值共计4680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25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公安部门《涉嫌违法案件移送书》,对缪华承建工程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缪华自2019年4月20日,向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定制“宏源”牌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共1001卷,货值金额20万元。经权利人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防水卷材系假冒“宏源”注册商标产品。
2021年2月3日,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假冒“宏源”牌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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